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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税务局发出中英文版《致纳税企业的一封信》 引导纳税企业享受自贸港税收优惠政策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6-10-06     浏览次数:    

原标题:海南省税务局发出中英文版《致纳税企业的一封信》 引导纳税企业享受自贸港税收优惠政策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1月29日消息(记者 汪慧)“2020年是海南自由贸易港扬帆起航之年,感谢您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作出的贡献……”1月29日,海南省税务局通过“海南自由贸易港”公众号发出中英文版《致纳税企业的一封信》,提示和引导纳税企业享受自贸港税收优惠政策。

信中写道,202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明确“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进一步明确“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该项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2025年后将实行更加优惠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信中指出,企业享受鼓励类产业税收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如果您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以1月29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包括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鼓励类产业)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即符合“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条件,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填报《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有关栏次即可享受税收优惠。

省税务局通过这封信提示:“如果您符合享受鼓励类产业税收优惠条件,截至目前尚未申报享受,可在今年剩余月(季)度预缴纳税时或年终汇算清缴时申报享受。今年已预缴税款中超过15%部分,税务机关将在年终汇算清缴时予以退还。”

如果主管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认为企业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将由主管税务机关上报至省税务局确认。省税务局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难以确认的,将提交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终界定。

如果想了解相关政策详情,可关注“海南税务”微信公众号,或登录海南省税务局门户网站。如以上渠道仍不能解决您的问题,欢迎致电12366海南纳税服务热线。(汪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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